他表示,根据其他国家经验,高收入人群的住房需求主要由市场机制来调节,而中低收入人群却无法完全通过市场来满足基本居住权。因此,从保障中低收入人群基本居住权的角度出发,世界各国政府主要通过干预住房市场和建立住房保障制度予以满足。
事实上,1998年出台的《国务院关于深化住房制度的决定》(即23号文)明确规定:在我国推行住房分类供应制度,即对高收入者供应商品房,对中低收入者供应含有一定住房社会保障的经济适用住房,对最低收入者供应含有较多住房社会保障的廉租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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